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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 2023年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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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gdii.gd.gov.cn/zwgk/tzgg1011/content/post_4218083.html

各企业请注意,2023年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第22批)认定已经开始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收资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6号,简称“管理办法”),我们整理相关申请要求如下:

01

基本条件


(一)机构设立情况。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组织体系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规模效益情况。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研发投入情况。具有稳定、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


2.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万元;


3. 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0.5%且不低于800万元。


(五)研发人员情况。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建筑业企业不少于60人)。


(六)研发设备情况。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于8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


(七)企业两年内(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 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02

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按程序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地市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材料。


(三)认定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本办法及认定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核查、陈述答辩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认定工作,形成评审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意见,结合建筑业有关要求对建筑业企业的认定结果出具意见建议。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要求、评审意见和建议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认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材料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认定名单。经公示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03

运行评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发布评价工作通知,现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已评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可不参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要求管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及有关材料;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所在企业,仍需参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当年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年评价。


评价审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四)至(六)项有关要求为不合格。

04

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按程序报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地市初审。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评价工作通知,对企业评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评价材料。


(三)评价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职能转移承接单位,依据本办法及评价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核查、陈述答辩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四)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要求、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评价结果并公示;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材料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注意,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会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因上述第(四)至(六)项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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